
□蒋璟璟
当你的短视频账号收到这样一条私信,不收取任何费用就能把你打造成素人网红,还可以带货挣钱,你会心动吗?有一家MCN机构,也就是为网红和自媒体提供内容策划制作、宣传推广等服务的传媒公司,向9名年轻女孩提出了优厚的签约条件,要把她们打造成素人网红。但签约后不久,这家MCN公司把这些女孩分别起诉到了法庭,共索赔几十万元。九起案件,案情相似,她们都是在校大学生,来自山东、河南等不同地方。(央视)
抛出诱饵、做局挖坑,MCN的“直播陷阱”,最近再次进入公众视野。相较于此前一些案例的胶着态势,这起案件的走向可谓明快。法院审理认为,在签合同前,MCN多次承诺对方无需直播,账号喜欢就做,不做就还给公司,现在却主张“拒绝直播是违约行为”,索赔违约金没有依据。目前,法院已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……事已至此,真相还原、是非厘清,固然大快人心。但值得思考的是,对于这种越来越多发的类型化诈骗,各方究竟该如何应对?
最新这起引发关注的个案,其实案情相对简单。由于有证据表明,MCN公司此前曾与涉案主播“有约在先”,一切按照最初的约定来,这给法院的审理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性。值得注意的是,在本案中,MCN公司也诱导大学生签订了写有“直播时长”“违约赔偿”的书面合同,并谎称只是做样子、走流程的“格式模版”——这种暗度陈仓的做法,本身已经涉嫌合同欺诈。法院酌情依法未支持这一合同的效力,是合情合理的。
过去,很多“直播合同欺诈”案件之所以争议巨大,一个很重要的原因,就在于审理过程中,机械教条、全盘采信“合同文本”,只做形式判断而不做实质甄别。事实上,“合同”上写了什么固然重要,但更重要的,或许还是先弄清楚,合同本身是否有法律效力。倘若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以及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等情形,那么便是“无效的格式条款”。审理此类案例时,合同效力审查,应有更积极、更主动的体现。
诚如专业人士所指出的,“这类不良MCN的真实目的并不是打造网红,而是为了通过诉讼等手段获取违约金。”拆穿其幌子、看透其本质,不是一件难事。之于此,司法机关已经有了很多成熟的经验,比如说评估涉案公司有没有真正在从事网红孵化业务,亦或是只是一个“皮包公司”“围猎公司”?再比如说,去计算公司为包装某主播到底投入了多少实际费用,其与约定的“违约金”是否匹配?
随着司法实践积累了更多的典型案例,类似的“直播合同陷阱”要想通过诉讼索赔的方式完成最终收割,必将越来越难。可即便如此,那些期待一夜成名的年轻主播们,自身同样应该尽到注意义务,切不可无脑掉坑、自陷泥潭。